陈培刚、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执恢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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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执恢3号案件名称
陈培刚、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培刚;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刚,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市。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镇。法定代表人:石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培刚与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均有抵押或查封,无法处置,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培刚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强高消费,并于网上公布。综上,被执行人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洪 亭审 判 员 李 喜 凤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扈 文 凯书 记 员 李桃源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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