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8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86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862号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法定代表人:汪玉平,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世平,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丁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