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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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2732号案件名称
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竞;吴刚;曹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2732号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滁州市长江商贸城板材区61-62号。经营者:王元兰,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竞,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刚,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曹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诉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周竞、被告吴刚、被告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陆氏木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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