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朱永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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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087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朱永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朱永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087号 原告: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聚祥路339号5号楼南区3层312-314室。 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台农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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