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郡华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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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839号案件名称
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郡华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郡华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839号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法定代表人:吴登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湖南郡华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法定代表人:金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公司员工。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郡华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62.62元,减半收取34931.31元,由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 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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