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张海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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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86号案件名称
唐鑫、张海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鑫;张海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86号唐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鑫与被申请人张海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鑫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张海权名下银行存款休息休息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湘1102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张海权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并冻结申请人唐鑫名下车牌号码为xxx车辆,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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