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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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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王庆来;王树香;宋长菊;王庆顺;王庆元;韩宝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杨北公路东。负责人:徐继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庆来,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树香,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宋长菊,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庆顺,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执行人:韩宝瑞,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庆来、王树香、宋长菊、王庆顺、王庆元、韩宝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辰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长菊名下17917.93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庆顺7438.92元、扣划被执行人王树香768.09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磊书 记 员 杨萍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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