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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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18号案件名称
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18号原告: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文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达,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XXXXXXXX。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巨,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锦州天利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岩书 记 员 曹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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