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世臻与张敬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3执168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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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3执1684号之五案件名称
赫世臻与张敬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赫世臻;张敬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3执16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赫世臻,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204260047,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张敬法,男,汉族,1962年0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206××××,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中路86号1排7号;电话:135××××7465。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敬法在621700229003506484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03.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敬法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506484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世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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