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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群、杨明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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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新群、杨明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罗新群;杨明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新群,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明初,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新群与被执行人杨明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明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新群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罗新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初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杨明初名下车牌为湘J7XXXX别克牌车辆,已查封,因车辆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并扣划被执行人杨明初网络金额164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明初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明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明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新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罗新群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罗新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明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明初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杨明初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640元,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1367.48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明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新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明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新群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明初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王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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