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谷英与昌桂生、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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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27号案件名称
罗谷英与昌桂生、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谷英;昌桂生;刘凤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罗谷英,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启德,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系原告配偶。被执行人:昌桂生,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刘凤仙,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谷英与被执行人昌桂生、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9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予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传票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和执行费64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其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司法冻结。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房屋一栋,属于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昌桂生系政府待岗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被执行人曾开办养鸡场,欠债较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7日止,被执行人尚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和执行费646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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