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茜威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3刑初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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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刑初395号案件名称
姜茜威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茜威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3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茜威,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区捷胜街X号,盗走被害人常某某快递送餐的炸鸡、鸡翅包饭、软饮1份;大连干啤2瓶、核桃奶2盒、毛毛虫面包4个;纯肉馄饨地三鲜、焦溜肉段、白米饭1份。经核实,赃物价值人民币213.77元。2.2021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区大众街与XX街交叉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快递送餐的奶茶3杯。经核实,赃物价值人民币28元。3.2021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区北斗街XX号XXX米线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金某快递送餐的炸鸡1份、XXX港式滑蛋饭1份。经核实,赃物价值人民币76.79元。4.2021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区保定街与XX街交叉口XX串道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快递送餐的鸡肉盒饭1份、辣椒盒饭1份。经核实,赃物价值人民币65.18元。5.2021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X区锦霞北园X号楼X单元XX生鲜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停放的黑色电动车1辆。赃物现无法估价。6.2021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姜茜威在大连市XX区体育路XX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XX烟酒店月饼2桶。经核对,赃物价值人民币10.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茜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茜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茜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姜茜威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随案移送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姜茜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行为。所盗赃物月饼及电动车已追返被害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金检刑诉(202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茜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茜威系坦白,部分赃物已追返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茜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姜茜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二百一十三元七角七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十八元,被害人金某人民币七十六元七角九分,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六十五元一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树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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