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进、程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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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林进、程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林进;程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林进,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程阳,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林进与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阳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林进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阳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程阳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首封)。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张林进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暂不处分查封房产,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建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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