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国华、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50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华、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华;高世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高世军,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