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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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50号案件名称
陈国华、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国华;高世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高世军,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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