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卫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22号
  • 案件名称

    姚卫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姚卫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22号被执行人:姚卫军,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田家庄镇田南村四组。姚卫军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一项判处:姚卫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姚卫军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卫军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卫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卫军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姚卫军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履行。本院对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姚卫军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车辆、商品房信息,无互联网金融信息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姚卫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千生书 记 员 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