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祥、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恢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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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恢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保祥、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保祥;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尹海军;唐宽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恢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保祥。被执行人: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海军。被执行人:唐宽彩。申请执行人李保祥与被执行人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尹海军、唐宽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4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海军名下有小型越野客车、轿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唐宽彩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海军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轿车各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唐宽彩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梦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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