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罗平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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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260号案件名称
彭俊、罗平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俊;罗平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260号原告:彭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监利市人,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罗平贵,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彭俊与被告罗平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彭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彭俊负担。审判员 李 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红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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