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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卓、张福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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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1955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卓、张福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卓;张福力;曹明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卓,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生,住德惠市建设街新惠委15组。被执行人:张福力,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12栋2号1501室。被执行人:曹明珠,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12栋5号1501室。申请执行人张文卓与被执行人张福力、曹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390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到房产部门、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三、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李世超审判员梁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春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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