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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文、呼延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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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208号
  • 案件名称

    杜成文、呼延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杜成文;呼延刚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特208号 申请人:呼延刚,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清涧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申请人:杜成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公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呼延刚与被申请人杜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呼延刚,被申请人杜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呼延刚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程序违法。延安仲裁委员会未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从而未能对案件相关情况做出客观陈述及辩解,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隐瞒案件主要事实导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申请人如期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在房顶不加层导致2019年底下大雪时,房顶积雪无法自然下滑导致倒塌,而非被申请人所述自然倒塌。仲裁委对倒塌原因以及厂房质量是否可靠,可以通过鉴定程序做出判断,但仲裁委直接采信被申请人单方陈述认定厂房属于自然倒塌,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三、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12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杜成文辩称,1、仲裁送达程序合法,仲裁申请书以及立案受理相关材料,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的方式分别进行送达,最终在立案后第五个月才进行开庭审理,程序合法。2、工程质量问题,钢结构厂房的断裂均发生在焊接处,仲裁委依据案件事实和损害情况作出了合理裁决。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7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延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退还106000元的工程款;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1200元。仲裁费15795元,由申请人承担789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897元。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庭审中,申请人呼延刚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张照片,证明目的:这是下雪下的,属于天灾人祸。第二组证据:7张照片,证明目的:不能放防晒网,被上诉人放了防尘网,雪下不去压塌了。被申请人杜成文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如此薄的雪把厂房压塌足以说明钢结构的质量存在问题。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本案中,申请人呼延刚认为仲裁程序违法,未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导致其未参加庭审。延安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申请人呼延刚送达了相关材料,仲裁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呼延刚认为被申请人杜成文隐瞒案件主要事实,导致延安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呼延刚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向被申请人杜成文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杜成文的损失,并酌情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呼延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呼延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呼延刚负担。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朱  雅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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