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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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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87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875号申请人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康忠辉。诉讼代理人李可建。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温军民。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841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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