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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某某公司、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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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72号
  • 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公司、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公司;胡某某;胡某;盛某;胡某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572号胡某某、胡某、盛某、胡某甲:淳化县某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盛某、胡某归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期内利息16944元,合计216944元;二、由被执行人盛某、胡某承担从2020年9月3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4.04‰计算的逾期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减已偿还的逾期利息5.07元;三、由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某、胡某追偿;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承担本案受理费2417元;六、承担本案执行费3154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王海军联系电话:15353779538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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