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柘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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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683号案件名称
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柘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柘智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683号 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和平路4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0315706C。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柘智利,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柘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8 月 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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