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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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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金山;陈冬冬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蔡金山,男,1951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淀湖村陈港5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冬冬,男,199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蔡金山与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冬冬价值人民币19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人徐进、蔡晓珍名下位于青浦区界泾港新村商6号楼203室房屋。现申请人蔡金山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徐进、蔡晓珍名下位于青浦区界泾港新村商6号楼203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红兰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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