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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于林森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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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海、于林森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海;于林森;郭长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男性,1978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于林森,男性,1982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长东,男性,1964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张海、于林森与郭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长东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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