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于林森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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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海、于林森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海;于林森;郭长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男性,1978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于林森,男性,1982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长东,男性,1964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张海、于林森与郭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长东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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