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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平、伍锐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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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38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平、伍锐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平;伍锐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被执行人:伍锐文,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伍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锐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平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伍锐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锐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伍锐文未履行执行款为:申请标的为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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