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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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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94号
  •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张宝荣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94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英阁,男,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67号-1层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TP5883。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申请人:张宝荣,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张宝荣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美广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宝荣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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