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纯与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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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239号案件名称
宁德纯与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德纯;肖建纯;毛梦军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239号原告:宁德纯,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肖建纯,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毛梦军,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德纯与被告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建纯、毛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德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纯撤回对被告肖建纯、毛梦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德纯承担。审 判 员 雷金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用之书 记 员 冯 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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