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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纯与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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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239号
  • 案件名称

    宁德纯与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宁德纯;肖建纯;毛梦军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239号原告:宁德纯,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肖建纯,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毛梦军,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德纯与被告肖建纯、毛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建纯、毛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德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纯撤回对被告肖建纯、毛梦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德纯承担。审 判 员 雷金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用之书 记 员 冯 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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