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献伍、赵修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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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968号案件名称
周献伍、赵修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献伍;赵修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968号原告:周献伍,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赵修清,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伍与被告赵修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献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献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献伍负担。审判员 冯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丁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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