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喜文、王有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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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542号案件名称
刁喜文、王有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刁喜文;王有锋;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542号原告:刁喜文,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雯雯,天津益清(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锋,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777509J。法定代表人:刘春利,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负责人:刘杨,总经理。原告刁喜文与被告王有锋、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刁喜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喜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542号原告:刁喜文,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雯雯,天津益清(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锋,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777509J。法定代表人:刘春利,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负责人:刘杨,总经理。原告刁喜文与被告王有锋、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刁喜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喜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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