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93号
  • 案件名称

    刘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钊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93号被执行人:刘钊,男性,1987年07月26出生,汉族,住陕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查磊磊,男性,1984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王养根,男性,1976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景文科,男性,1981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关于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钊缴纳罚金65000元、查磊磊缴纳罚金55000元、王养根缴纳罚金50000元、景文科缴纳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经向府谷县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经网络总对总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查磊磊名下拥有的力帆牌汽车一辆,本院委托咸阳市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住所地村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钊、查磊磊、王养根、景文科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