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萍、新疆汇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81号案件名称
张秀萍、新疆汇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秀萍;新疆汇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萍,女,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被执行人:新疆汇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秀萍与新疆汇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尉劳人仲字(2019)4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丹、郑联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58号 下一篇 龙金生、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