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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3刑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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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3刑初354号
  • 案件名称

    项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项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清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袁月、检察官助理金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日20时55分左右,被告人项某驾驶辽C×××××号江淮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四迗岗西侧50米左右,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项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民警立即将被告人项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项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身份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检定证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项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刘清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刘清泉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高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爽书 记 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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