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存良与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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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552号案件名称
修存良与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修存良;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552号 原告:修存良,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256号负二层2号、负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L3R29K。法定代表人:肖辉。原告修存良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修存良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存良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存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修存良负担。 审 判 员 池 海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春云书 记 员 朱丽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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