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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荣、吴振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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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0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荣荣、吴振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荣荣;吴振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荣荣,女性,1979年05月0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1197905051022,住郑庄镇屈台行政村屈台村24号附1号。被执行人:吴振发,男性,1977年02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22801197702081415,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高新区公租房11号楼12楼。本院在执行刘荣荣与吴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振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荣荣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振发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吴振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振发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吴振发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振发名下有车辆、无工商登记及房产信息。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振发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于2021年8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振发名下注册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M95072比亚迪牌机动车一辆、甘MW1649起亚牌机动车、甘LOS155马自达牌机动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振发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吴振发拒绝报告财产制度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吴振发纳入失信名单;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振发采取拘留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吴振发银行账户存款1545.31元。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刘荣荣进行终本约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荣荣意见,申请执行人刘荣荣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吴振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振发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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