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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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745号案件名称
郭红、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红;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745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开元路17号开源鑫茂大楼1903。法定代表人:张龙灿被执行人张龙灿,男,汉族,199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红与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郭红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7月12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郭红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查询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8日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调查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的住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红,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湖南觉悟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灿应履行的债务为55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37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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