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阳、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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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626号案件名称
张志阳、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志阳;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6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阳,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法定代表人:温进川。申请执行人张志阳与被执行人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就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6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景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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