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向琴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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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581号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向琴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琴案件缘由
发明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58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琴(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朝东路19、21、23、25、27、29号名义层第1层第1087号(新重庆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10KJW6C。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琴发明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彭 浩审 判 员 黄 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佳书 记 员 孔新萌-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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