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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向琴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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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581号
  • 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向琴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琴
  • 案件缘由

    发明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58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琴(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朝东路19、21、23、25、27、29号名义层第1层第1087号(新重庆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10KJW6C。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琴发明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彭  浩审  判  员   黄  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佳书  记  员   孔新萌-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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