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洲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6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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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6782号案件名称
周洲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洲;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6782号原告:周洲,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原告周洲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7日,原告周洲以本案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洲撤诉。审判员 周学培书记员 李 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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