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阳、张炳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5财保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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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05财保66号案件名称
刘国阳、张炳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国阳;张炳礼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财保66号申请人:刘国阳,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申请人:张炳礼,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申请人刘国阳与被申请人张炳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炳礼名下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申请人以担保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炳礼名下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刘国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尚学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盖辽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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