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738号案件名称
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吕景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38号原告: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 法定代表人:宋述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景秀,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