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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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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738号
  • 案件名称

    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吕景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38号原告: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        法定代表人:宋述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景秀,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珲春市棚坤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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