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凤莉、湖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804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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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04执878号案件名称
谢凤莉、湖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荆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凤莉;湖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04执878号申请执行人:谢凤莉,女,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执行人:湖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汉北路。法定代表人:江清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凤莉与被执行人湖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凤莉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掇劳人仲裁字【202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杨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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