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叶美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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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1号案件名称
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叶美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樟树市裕丰药材站;叶美祥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1号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经营场所:樟树市。经营者:彭建辉。被申请人:叶美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被申请人叶美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美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美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1号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经营场所:樟树市。经营者:彭建辉。被申请人:叶美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被申请人叶美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美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美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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