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月凡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27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月凡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月凡;鲁洪彦;王明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雯方,女,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系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夏月凡,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鲁洪彦,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王明东,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月凡、鲁洪彦、王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72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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