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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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02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02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三期(乐嘉茗园)28[幢]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印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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