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悦露酒厂与梁中元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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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2509号案件名称
垫江县悦露酒厂与梁中元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垫江县悦露酒厂;梁中元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2509号 原告:垫江县悦露酒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石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88012765T。投资人:洪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中元,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悦露酒厂与被告梁中元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悦露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垫江县悦露酒厂负担。 审 判 员 周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鑫-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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