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1号案件名称
任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31号任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30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12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交来案件款3125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已实际领取案件款3125元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双永利、李峰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936号 下一篇 方松云、唐雪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