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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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42号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苗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42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苗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雪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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