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寇艳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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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53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寇艳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寇艳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孙志锋,组长。被执行人:寇艳芳,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艳芳给付安置房找补款2981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寇艳芳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6日冻结了寇艳芳名下7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寇艳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寇艳芳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安置房找补款298155元,诉讼费5772元,执行费4459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寇艳芳除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宏升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洁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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