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朱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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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1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杨、朱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杨;朱建东;李昌合;周熙凯;孙淇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11号之二原告:李杨,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东,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被告:李昌合,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周熙凯,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源县。被告:孙淇茂,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李杨与被告周熙凯、孙淇茂、朱建东、李昌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4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审 判 员 王亚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玉静书 记 员 王伟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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