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兰、马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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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5320号案件名称
周春兰、马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春兰;马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5320号原告:周春兰,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马奎,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兰与被告马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兰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兰负担。审 判 员 吴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永 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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